太阳集团5493参军入伍学生管理办法
根据《太阳集团欢迎您学生手册》,参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等国家征兵、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资助等方面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应征入伍学生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兵役及应征入伍
(一)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
(二)应征入伍指响应国家号召、符合当年征兵工作要求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三)本办法适用于应征入伍的太阳集团欢迎您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四)目前高等学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时所服的兵役均为义务兵役。本办法所称的服役指服现役,退役指部队宣布退出现役,退役复学生指部队批准退役后恢复学籍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二条 学业管理
(一)对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原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相应学分,符合我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太阳集团欢迎您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二)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经部队批准申请回校学习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所在部队同意并出具批准回校学习或考试的“部队同意回校学习或考试批准函”;
第三条 学籍管理
(一)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离校前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未及时办理的由辅导员代其补办。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其“全日制在校生”的身份。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逾期未申请恢复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离校前除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外,还须办理《离校通知单》等其他相关手续。
(三)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可凭部队相关证明申请恢复学籍。
(四)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恢复学籍,按取消学籍处理。
(五)服役期间,考入其他学校(含军校)的,不可以申请恢复学籍。学生应办理本人申请退学手续,否则按取消学籍处理。
(六)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退役的,不可以申请恢复学籍或回校学习和考试。
(七)退役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凭《退出现役证书》由学生本人申请恢复学籍。
(八)未经学校批准恢复学籍的应征入伍学生不得回校学习或考试。
(九)应征入伍至恢复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恢复学籍时学校根据其应征入伍前的学业完成情况编入相应年级继续完成学业。在应征入伍本学年内申请恢复学籍的,编入原年级;在次学年内申请恢复学籍的,编入下一年级;依次类推。恢复学籍后不论是否退役均计入学习年限,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完成学业或未完成学业的,须按太阳集团欢迎您学生管理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学费管理
(一)应征入伍学生须按全日制本科学生学费缴纳管理规定主动缴费,应征入伍前所欠学费应于离校前补齐,恢复学籍后按其学籍所在年级继续缴纳学费。
(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资助等事宜按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文件以及辽宁省教育厅相关工作通知要求执行。不再按《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中的规定减免学费。
(三)应征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款和学费资助款必须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
(四)服役期间回校学习或考试的学生不属于退役复学生,只能获得入伍前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不能获得退役复学生的学费资助。
第五条 服役期间回校学习或考试的学生管理
申请服役期间回校学习或考试的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校学习或考试期间必须遵守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规定。
(二)在部队期间必须保证本人或家长保持与所属学院年级辅导员老师的有效联系,按时完成毕业生的信息核对、图像信息采集等相关事宜,保证毕业资格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毕业手续办理以及其他与本人相关的工作正常进行,否则后果自负。
(三)学生本人要保证自身安全,服役期内所受伤害与学校无关。
(四)其他应该遵守的学校管理规定。
第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离校前或申请恢复学籍时均需到学生处、教务处、武装部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国家征兵文件等上级规定如有变化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